定襄县司法局

定襄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定襄县委、定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襄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定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襄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设在县司法局,接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负责处理县委依法治县办日常事务。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依法治县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县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协调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县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政府规章汇编正式文本。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行政裁决案件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本系统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车辆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党的建设。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以履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统领,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能体系优化协同高效运转,深入研究谋划法治定襄建设顶层设计,认真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充分发挥本系统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县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拟订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司法行政年鉴、史志、杂志的编撰工作。

  2.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文印、信息、机要、档案、保密、统计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信访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车辆管理工作。

  3.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局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二)党组办

  1.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运转工作,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承办局党组会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局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编制1名,股级职数1名。

  (三)法制股

  1.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承担相关县直部门法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工作。负责有关机关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答复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

  4.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县直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四)基层工作指导股

  1.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指导推进全县司法所建设,指导、监督全县司法所业务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3.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资料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鉴定、仲裁工作。

  4.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及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5.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直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日常工作。

  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第六条  派出机构

  乡(镇)设置9个司法所,具体如下:

  晋昌司法所 (编制2名)

  宏道司法所 (编制2名)

  河边司法所 (编制2名)

  南王司法所 (编制2名)

  蒋村司法所 (编制1名)

  神山司法所 (编制1名)

  杨芳司法所 (编制1名)

  受禄司法所 (编制1名)

  季庄司法所 (编制1名)

  司法所为司法局派驻乡(镇)工作机构,承担对所在乡镇的司法行政工作,9个司法所共有行政编制13名,管理实行乡(镇)与司法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七条  县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含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长级);股级职数5名。乡镇司法所行政编制13名。

  第八条  定襄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定襄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