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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 2024-03-22 来源:

全县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各有关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防雷安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要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结合我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要求,如有上述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按照承诺制操作流程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在气象局备案,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委托符合相应检测资质等级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要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禁止违法转包分包。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部分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企业)存在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定襄县气象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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