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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20 08:16       大    中    小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项目实施所形成的资产管理,维护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流失和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成员单位及项目承办单位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使用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培育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购置、建设、开发等活动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定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资产管理遵循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统一,使用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项目承办单位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需做到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三章 资产建设活动 

 

  第五条 资产建设活动指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建设、开发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资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七条 资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项目实施方案》《定襄县晋昌乡村e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承建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有规定建设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对没有规定建设标准的资产,项目承办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建设。 

  第九条 资产建设活动必须经项目承办单位班子成员和财务人员会议研究决定,形成资产采购计划书;有关人员须签字认可。杜绝个人说了算,随意采购行为的发生。同时项目承办单位须将资产采购计划书报送县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 

  第十条 批量采购和大额采购时,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若采用询价方式,应先向供货商询价、比价,做到货比三家,以同牌同质价低的供应商为采购对象,并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一条 资产建设活动完成后,须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验收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采购活动完成后,须履行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手续。所有项目资产必须分门别类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不得用项目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项目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照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责任人等,编制资产目录清单,连同资产图片一起建立资产档案,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切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对房屋建筑物定期勘察、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对运输和机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保持设备清洁安全;对各类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等应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资产领用需办理领用手续,并签字确认。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或损失的,项目承办单位需按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项目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县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承办企业中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项目资产,县主管单位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八条 县主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盘点移交 

 

  第十九条 各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盘点工作,每次盘点都要作出相应盘点记录,相关人员应在盘点记录上签名确认;针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须向县主管单位作出书面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资产盘点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全部完成承办单位退出时,须向定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移交项目资产,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移交工作必须做到:分门别类列出资产明细清单,核清资产去向,账实相符,有确认人签字,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项目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二条 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单位及各责任人必须爱护资产,资产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要明确资产名称、品牌、规格、数量、金额和购置时间等,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规按程序处置。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相关材料由县国资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存档。 

 

  第七章 纪律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单位及各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坏的行为,根据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由国资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襄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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