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31 09:20 大 中 小
背景依据: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推进转型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贯彻市委跨越发展、共同发展、特色发展的改革发展思路,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办事材料,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全面提升行政事项审批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发展提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一流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打造“近者悦远者来”的投资洼地,实现全县转型高质量发展。
工作任务:
(一)深化认识,明确概念
(二)全面梳理目录清单
(三)统一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四)强化数据资源联通共享
(五)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和信用监管机制
(六)精准把握告知承诺内容和适用对象
工作步骤:
(一)全面完成清单梳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三)做好总结评估
名词解释: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