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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时间:2021-03-10 22:05       大    中    小     

  背景依据:为持续巩固和扩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果,全面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99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办法,持续巩固和扩大全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审批服务协同联动关系,全面提升审批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原审批部门与县审批局之间“多对一”,省、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之间“一对一”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渠道顺畅、高效运转的审批服务新模式,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助力我县高质量转型发展。

  主要内容:

  (一)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1.遵循“应划尽划”的原则,推动实现全省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一致。

  2.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指引,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3.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

  4.空白证照采用领取、自行印制、自行购买三种方式发放。

  (二)切实发挥集中办理优势

  1.各部门要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服务,推动事项关联、表单整合和流程再造。

  2.推动高频事项实现全省通办,探索推动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3.未划转事项由原审批部门继续履行审批职责,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部进驻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统一受理。未划转审批事项应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暂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将审批信息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平台。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县初审转报市直部门(或国家部委)终审的事项,应通过一体化平台线上办理;确需线下办理的,由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统一转市行政审批局。

  (三)不断完善审管衔接机制

  1.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合理确定审批和监管的职责边界,厘清权责关系。县审批局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承担主体责任。原审批部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产业政策(含审批政策)引导、制定等相应责任。落实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主体责任。

  2.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审管信息推送功能之前,通过晋政通、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等多种形式构建审管衔接渠道。县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出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决定和建议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行政审批局,实现审管无缝衔接,确保审管衔接顺畅。原审批部门要将行政处罚等监管情况及时推送至“互联网 +监管”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审管信息推送功能之后,由审批局发文通知。

  (四)切实畅通沟通渠道

  1.原审批部门制发、转发行政审批业务相关文件时,应同步抄送行政审批局;原审批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会议、培训时,原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局;省直审批部门(或国家部委)对已划转事项有业务考核评价的,县行政审批局应积极配合省直审批部门做好已划转事项涉及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将进一步下放至县级审批。对市级审批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县级审批部门要做好承接,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一般情况下,市级下放到县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县审批局统一承接,县直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配合。

  3.按照“权责对事”原则,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设立初审转报环节的审批事项,应取消县级初审转报环节,由市级审批部门直接审批,减少“过路”审批。

  相关文件: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省市县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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