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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27      来源: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直相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23〕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国资委或其他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特别分红(包括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等)、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以及特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 

  第四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县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代县政府持股的单位负责收取代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发股利、股息,并及时上交县级财政。 

  第六条  根据年度国资预算编制要求,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测算后,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建议,报送县财政局。 

  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收益核定 

  第八条  县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通常根据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不低于30%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关金额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一级企业转让产权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有关金额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金额,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其中: 

  1.特别分红,由县财政局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联合报请县政府确定分红方式和比例。对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实施的分配,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和县政府确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对特定行业企业收取的特别收益,按县政府享有的特定行业各级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 

  2.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转让二级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收入,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有关金额扣除转让环节费用后具体核定。 

  3.减持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入,县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认定应当统筹使用的,按报请县政府同意的有关意见核定。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  县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延迟预交、临时性降低国资收取比例及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和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商同国资监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或者按县政府有关意见执行。 

  第三章  收益申报和上交 

  第十一条  县级企业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程序如下: 

  (一)应交利润,按季预交。县财政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级企业据此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于20日内交清。因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重大投资机遇等因素,确需延迟预交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说明上交期限,商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对全年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进行申报。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未足额预交的,县财政局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收到后于10日内交清。超额预交的,可抵扣下一年度预交数。 

  (二)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向县级国资监管部门申报(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在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可以预分股利、股息。预分的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申报。国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根据收到的申报资料及国资监管部门复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依据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清算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清算管理人据实申报,并依据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向有关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收到后于10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以下相关科目。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企业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完成企业内部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向县财政局和国资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县财政局)报送。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每年应会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催缴,并将因滞留、欠交国有资本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规范的或上交程序、比例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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